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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施工防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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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施工防火方案
篇一:冬季施工防火方案

目前,我市已进入冬季施工时期。冬季气温低,风、雪天气增多,是各类施工事故和火灾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XX届X中全会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辩识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本地区重大事故危险源真正作到心中有数并进行重点监管。三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工作检查,加强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是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企业要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作为住宿场所,工人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电炉、电褥、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烟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

三、重点整治,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邢政办传〔20XX〕20号)要求,为预防和减少各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安全形势稳定,各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建筑工程防火安全大检查,施工企业进行自查自检,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抓落实,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进行抽查。检查重点:一是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健全落实情况;二是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场所、竹木堆放场地、办公室、宿舍、厨房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三是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电箱、电闸、电汽焊的安全使用情况;四是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保养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工地的明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防火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明火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每次工作完成后要仔细检查作业场所范围内有无遗留火种隐患,确认无误后,才准撤离。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明火作业的检查监督,在作业人员离场后要进行一次复检。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积极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一旦发展火灾,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通知医护、消防、公安、安监、建设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有效妥善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人数。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企业一把手要亲自抓,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维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做好此次安全检查的各项工作,堵塞漏洞、不留死角,努力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提高。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检查以及督导落实工作

2、对不认真自查整改的施工企业和存在重大问题的施工现场要予以通报批评,网上曝光,同时作为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安全评估,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证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综合查验的重要依据。


篇二:冬季施工防火方案

冬季北方气候干燥,大风天气较多,是火灾多发季节;且冬季易出现大风、大雾、大雪、冰冻等灾害,西部峰景项目地处市区中心,周围多是政府机关,因此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为了保证施工中的安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1、进入现场的易燃、易爆品,必须报消防保卫部门同意,在登记备案后,统一放在项目易燃、易爆品库房,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楼层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材料。

2、现场各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办公区、生活区的灭火器、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消防设施统一布置。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报消防保卫部门检查批准,办理动火证手续,动火必须有专人看火,看火人在看火时必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水。

4、库房及易燃物品堆放处,油漆配料房等部位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在以上库房10米范围内从事动火作业。

5、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建设施,严禁冬季用易燃材料保温

6、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阻塞消防道路,设施周围3m不得堆放任何材料和其它物品,严禁随意动用或操作各种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各种消防设施、标志牌等。

7、拆除模板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且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拆除。冬季雪后、地面结冰时,模板安装施工人员要防滑、做好安全防护。超过6级风时,禁止吊装大模板,大模板要做好防8、塔吊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方可作业,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操作。


篇三:冬季施工防火方案

一、木工棚防火须知

1. 木工棚内严禁吸烟。

2. 木工棚内严禁动用明火。

3. 木工棚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 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 下班前必须将木屑、刨花、零星木块清除干净。

6. 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 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二、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 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 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 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 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 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 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 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9. 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 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五、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24M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 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 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 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六、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七、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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