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一: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张华,男,20xx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申伟,男,20xx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
申 请 请 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请人张华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申伟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xx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申伟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华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华、熊申伟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 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清算申请书二:清算申请书(536字)
申请人: 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xx,男,20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系xx自然人股东。
案由:申请公司清算
请求事项: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xx年7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xx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40%;第三人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60%,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xx年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xx年3月5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章程第34、35条及《公司法》第181、184条规定,该种情形下,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然第三人置原告多次催促于不理,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 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xxxx年六月二十八日
清算申请书三:公司清算申请书(713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公司股东 。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xxx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