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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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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万元)

公司类型

经 营 范 围

营业期限

股 东

(发起人)

备案事项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30字)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万元)(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万元)

公司类型

营业期限

股 东

备案事项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三: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3170字)

注册号:

企业名称(盖章)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hd315网站,或拨打电话“1601315”工商登记咨询热线,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确认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郑重承诺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签字是指: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2、全民、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全民、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

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签署。

5、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注册资本(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注:1、“原核准登记内容”应按营业执照核准内容填写。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

3、“营业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4、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5、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名录

投资者

变更前

变更后

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单位名称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备 注

注:1、“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2、“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组织不填。

3、“出资方式”栏,由投资者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分别填写下列出资方式对应的英文字母:a货币、b实物、c工业产权、d非专利技术、e土地使用权、f其他。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应由主办单位在“投资单位名称”栏内加盖财务章。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个人投资者(含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投资者

变更前

变更后

姓名

姓名

现居所

证照名称及号码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备 注

注:1、“现居所”栏个人投资者应按现居住地填写。

2、“证照名称及号码”栏,个人投资者需填写身份证名称及号码或其他证件名称及号码。

3、“出资方式”栏,由投资者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分别填写下列出资方式对应的英文字母:a货币、b实物、c工业产权、d非专利技术、e土地使用权、f其他。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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