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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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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申请书一:关于要求对梁某珍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申请书

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20xx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

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20xx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 ,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 30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 第一把手 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 转公 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梁某珍为曹某某 保管 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 夫妻共同财产 ,将 要被没收 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 保管 ,受害人害怕被 没收 ,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珍 保管 ,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20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 保管 ,梁承诺等 事件平息 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 8万几文纸 ,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 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10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梁某珍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 夫妻共同财产 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号房屋转户登记为 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bl镇字12938号) ,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承诺 等事件平息后 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xx)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2、(20xx)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bl市bl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梁某珍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梁某珍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以上证据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已经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梁某珍 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原告112631元财产,属于不当得利 (见1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也认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认为是 委托合同 或 保管合同 关系发回重审,bl法院重审后认为:梁某珍的行为均不构成 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 ,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建议受害人另行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梁某珍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梁某珍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特请求贵局对梁某珍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bl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xx-2-16

立案侦查申请书二:立案侦查申请书(1388字)

申请人:朱兴银、男、四川省大竹县永胜乡人民村11组、

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3245153、

电话:13713867140

申请人:黄衍政、男、香港身份证号码:h0679222802、

电话:13267097409

申请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政

被申请人:奉慕明、男、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41号、电话:0755╠25832834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512301613、任职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九楼

请求事项:

1、对被申请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3、涉嫌个人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4、涉嫌偷税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5、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及追回诈骗的钱财58万元;

6、以上涉嫌犯罪行为请公安机关协助深圳司法局、广西昭平县司法局、税务局、

广西悦民律师事务所、广西神源律师事务所。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3日,奉慕明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xx年6月15日奉慕明又以个人名义收取黄衍政的代理费用人民币58万元,深圳市罗福区中国建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汇入奉慕明个人账号中。收钱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案件,开始躲避,电话都不接,申请人公司感觉到受骗了,当时奉慕明为了骗钱说以前是担任法院法官,说在北京与中央领导有关系,通过关系可以帮助申请人公司打赢官司,结果奉慕明以骗钱的手段收到钱就跑了。

20xx年1月15日,终于找到奉慕明,朱兴银为黄衍政向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派出所打110报警,将奉慕明带到笋岗派出所,要求奉慕明退还被骗的钱财58万元,奉慕明不退。笋岗派出所民警说:受骗地不属于我们管辖,没有作笔录,没有出具报警回执给我们,叫我们去其它派出所。于是我们又去湖南寻找证据,再次来深圳去受骗转账的银行及签合同的地方重新报警,请求派出所依法高度重视此案,将诈骗律师奉慕明绳之以法。

涉嫌犯罪事实与证据:1、以蒙骗的手段收取天价律师代理服务费58万元,已超过律师法收费规定;2、收钱不能以律师个人名义收费,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收费;3、以广西昭平县悦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后,又以个人名义收取代理费用,同时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假发票,盖有广西神源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印章,属于伪造发票及印章。由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律师本来就是一个懂法的人,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办理正规代理合同及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律师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在律师所签订合同,由律师所收取费用,依法纳税,律师就应该守法,依法办事,律师为了诈骗港商钱财,自导自演,根据刑法规定奉慕明涉嫌四种罪名:合同诈骗罪、个人诈骗、伪造印章、偷税罪。

奉慕明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代理签合同,由个人名义收取高额费用,不为当事人办案,携款潜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以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携款潜逃,以构成涉嫌合同诈骗罪。因为港商不懂法律,年龄60多岁了,这是一个典型的诈骗钱财的案件,为了打击黑律师诈骗钱财,请求公安领导重视此案,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将诈骗钱财的奉慕明绳之以法,为受害人追回被诈骗的钱财58万元。

注:请求深圳市公安局李铭局长指派专案组侦破此案

严厉打击黑律师诈骗钱财为目的

此 致

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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