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合同
短期借款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有信的原则,经过协商,同意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请求,现确定借款合同内容及双方责任义务如下,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短期借款系指由甲方提供人民币资金,拆借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为的借款行为。
第二条借款内容
2.1借款金额为(大写)(小写)
2.2借款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3借款用途为。
2.4本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为%。(年化)
2.5甲方以转账的形式将借款划至乙方账户,到期日时,乙方以转账的形式偿还借款至甲方账户。双方的银行账户如下:
甲方:
银行账户:
开户行:
乙方:
银行账户:开户行: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3.1甲方提供的借款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
3.2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等有权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活动。
3.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就此已依法或依公司规章规定履行了全部审批手续,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4甲方在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并在完成乙方房产抵押手续后,保证将借款金额以转账形式划至甲方账户。
第四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4.1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公民,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4.2乙方承诺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4.3乙方保证在借款到期日将严格按照本合同偿还甲方借款金额,以转账形式划至甲方账户。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有权保管双方约定的材料,在保管期间有义务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如发生遗失或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损失的判定由双方协商;约定保管之材料如下:
5.2当乙方偿还了甲方借款后,甲方最迟于第2日将。
5.1中所保管的材料归还给乙方,并由乙方进行材料签收。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如在借款期间需要约定中由甲方保管的材料,可以向甲方提出使用要求,在甲方同意下可以使用相关材料。
6.2乙方如使用相关由甲方保管的材料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不能将准备用于偿还甲方的资金挪去他出。
第七条使用法律
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双方如若有其他约定如下:
9.3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若有居间方,则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居间方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短期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rmb (小写)。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三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第五条 借款人用各种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 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款收取。
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双方协商,采用优惠利率,确定为 。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息,按实际借款天数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约定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应在其账戶下备足应付借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戶划转担保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该公司法人代表贷款人提供个人方式的担保。
双方承诺
第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
1.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
3.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4.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起诉、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在事件发生后七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5.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果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人任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十四条,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
(1) 贷款证复印件;
(2) 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借款人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4) 借据
(5) 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住所: 贷款人住所:
基本账户开户行: 电话:
账号: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