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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总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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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慈善总会工作职责

慈善总会工作职责

(一)募集善款。募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资金;接收区内外单位、团体、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三)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济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养老、助孤、帮残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化进程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慈善援助事业;组织慈善宣传,增强慈善意识;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七)进行慈善文化与慈善事业发展研究,弘扬慈善精神,探索具有我区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八)指导本会会员的工作,加强与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提供咨询性意见。
(九)表彰奖励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篇二:慈善总会工作职责

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经常性慈善捐助活动。
二、制定全区捐助活动方案
三、起草慈善捐助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四、接收大额捐赠款、大宗捐赠物品;
五、建立捐助物资仓库,配备运输车辆;
六、指导慈善分会的工作;
七、组织监督对不适合贫困群众使用的物品,进行统一调剂、变卖、增加救助实力;
八、对全区的捐助物品进行验收汇总、整理消毒、仓储运输、调拨发送等;
九、对捐助活动总结表彰、公示。


篇三:慈善总会工作职责

提倡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市民政部门和市内外慈善总会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包括助寡、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向省内外及国际、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种机构和有关人士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慈善团体工作;加强与市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其它。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针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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