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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为何在中国社会难以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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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大多无可奈何地生活在急功近利的年代,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压力都特大,有的人在单位受了气就回家撒气,于是,家庭暴力这种解放后基本绝迹的封建残余,又开始死灰复燃起来。要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是很大的,不仅是身体上的,还有精神上的,使受害者肉体受损,身心俱疲。

家庭暴力为何在中国社会难以彻底根除?

我们最常见到的家庭暴力大多出现在夫妻之间,而概率最大的是发生在丈夫对妻子的施暴,所以,婚前看准男人的品德品行很重要,而正确识别什么样的男人容易施予家庭暴力更加重要,弄清楚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1、道德观念错位,劈腿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随着越来越多国人的道德体系被轰然倒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一些人迷失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创新与守旧、观念与习俗、文化与思想的激烈碰撞之间,思想迷路了,道德就容易跑偏,婚恋观更是会走进茫茫沼泽地。一些男人视养“二奶”为时尚,视泡“小三”为时髦,以拥有多个“婚外情”为向别人炫耀的资本,于是,有人在外与“二奶”、“小三”长期非法同居,甚至于非法生儿育女,回家后则对自己的糟糠之妻“横挑鼻子竖挑眼”,以种种理由或借口逼迫妻子离婚,如有不从或是稍加反抗,便是拳脚相加,用家暴伺候。

2、性格品德扭曲,无端猜忌妻子生活不检点。某些个性怪异的男人常常性格扭曲,一看到老婆跟其他男人单独在一起就无端猜忌甚至怀疑老婆生活作风不检点,于是,不许老婆和其他男人接触,不许跟其他男人说话,不许妻子到有其他异性的工作环境中打工,妻子若有反抗或有不用意见,就会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还有的男人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游手好闲不回家,如果老婆到玩乐场所找他,他会感到老婆让他失了面子,回家后就会用暴力手段教训老婆。有些人毫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示威,向孩子耍暴力,如果妻子提出离婚,就会受到他的恐吓,甚至扬言要杀其全家。

3、有大男子主义,凡事必须服从听从加顺从。一些男人受到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时常表现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时常用男性的优越感来支配妻子,或是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来随意摆布和欺负妻子。而且,稍有不顺心或是醉酒后更是发淫威逼打辱骂妻子,有时,哪怕只是一点点的芝麻绿豆小事也可能引发最严重的家庭暴力,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妻子没有顺从听从和服从,对妻子大打出手就是为了让妻子不敢反抗,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维护男人可怜的虚荣。这种情况在偏僻的乡村比较多见,而妻子往往对此也已经熟视无睹,习惯了。

4、社会历史原因,男尊女卑世袭了夫权思想。中国是一个“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也是一个夫权思想还没有彻底清除的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让某些男人有了钱成了大款土豪以后,让事实上存在着的妇女地位不平等问题重新抬头,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有许多必须由女性承担的职业等等诸多因素,使女性长期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而且,社会上多数人还是认为家庭暴力不是犯罪,只是人家的家事,是别人家庭内部的事,于是,各种各样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借口便应运而生。再有就是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造成妻子生活上过分依赖丈夫。

5、缺少起码尊重,看不起对方在家庭中作用。从男性遭到家庭暴力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女性经济收入超过男方的家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妻子的腰板硬了就不再尊重丈夫,夫妻之间一有矛盾,老公便处于劣势地位;还有一种情况是女方长得人高马大而男人瘦弱矮小,女人收拾老公如同老鹰叼小鸡,动起手来男人自然不占优势;最后一种情况是女人有了外遇,看自己家的窝囊废老公越看越不顺眼,然而,一旦被老公发现自己劈腿,自恃后面有人撑腰,于是,便对老公百般虐待,甚至还会联合妻弟或第三者殴打自己老公,也就是说,女性专权主义是导致男性遭到家暴的主要原因,而我国长期存在的家长制则是生成女性专权制主义的优良土壤。

6、政府干预不够,家庭暴力大多以教育为主。从社会角度来看,有些单位的领导或者是某些社区街道的干部总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也不好干预。还有某些地方法院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往往只是一味的以调解求和来处理诉讼案件,许多案子都是没有判决准予离婚的,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7、法律不够完善,防止家庭暴力缺乏大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制度,就连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也是缺乏比较有力度的执法监督体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对于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项法律条款,大多分散于各部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加上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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