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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是爱情买卖还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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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22岁女孩王婷三年前被有妇之夫李某包养,做了3年情人后,王婷怀孕被甩,李某承诺用50万做补偿。但后来却只给了王婷20万元,王婷于是到李某家和单位威胁要钱,李某报警后,王婷被警方抓获。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王婷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分手费,是爱情买卖还是敲诈勒索

这位女孩王婷要说也够可怜的,从19岁开始就给一个有妇之夫当情人做二奶,说好了是包养,又是怀孕又是被甩的,大好青春都浪费了,可惜也没得到什么,当初约定的50万还打了个大大的对折。这还不算,最后还要被判刑三年,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不过,有一句话叫做“可怜之人必有可气之处”,我看一点也不假。这个女孩王婷就是这样的可气,也许她认为自己很委屈,也许看到这条新闻的人都要骂那个有妇之夫食言而肥,可是,我看说到底还是王婷自己的问题。假如不是她拿自己的身体、尊严和爱情做买卖,又怎么会有这样的下场?那些钱看似是分手费,实际上的确就是敲诈勒索,因为法律不会保护这种要求的。

前一阵子,有一首歌叫做《爱情买卖》,短时间内红遍了大江南北。这首歌名字虽然不大好,不过内容其实还不错,说的恰恰是不能拿爱情当买卖,爱情是千金也买不来的。但是在生活中,我们的身边却有着不少这样的人:他们的确是拿自己的爱情换钱做买卖了,说到底,那都不算是出卖爱情,不过是出卖了身体和自尊而已。说爱情买卖都已经是抬高了自己,或者说是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卖淫”这样的字眼。只不过,他们大都打了个擦边球,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找情人也好,包二奶也好,包养也好,都是这样的行为。

就拿新闻中女孩王婷的行为来说,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明知道对方是个有妇之夫,还和对方做情人,这能说是爱情吗?在我看来,那些所谓的“小三”也许还真有为了爱情的,因为“小三”的终极目标都是“转正”。爱情是不能允许第三者出现的,所以第三者如果试图转正,那么这还真可能是爱情的体现。但是王婷这样人的这种行为就不然了,她们明明知道对方永远不会离婚和自己结婚,可是仍然愿意成为对方的情人,这显然就很难说是为了爱情。不为爱情还能为什么?当然就是金钱了。王婷和李某有这种关系之后,约定好三年补偿50万,由此可见,王婷的行为类似于用三年时间换取了五十万的报酬,折合起来,约等于每个月挣一万多元——这样的包养关系,愿打愿挨,看似很合理,其实哪里是出卖爱情?不过是有固定对象的卖淫而已。亏得他们把这钱美其名曰叫做“分手费”,我看还不如叫做嫖资。

关于情人和包养之类的话题,已经屡见不鲜了。假如说几十年前这还都是新鲜字眼的话,那么现如今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就是这样的司空见惯,恰恰反映出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变化,尤其是婚恋观的变化。在我看来,一个社会的婚恋观如果变成了“金钱至上”,那么就会有多种独特的体现:比如,择偶时过度要求对方的经济条件而忽略其他条件,逃避共同奋斗想着早点享受等等。假如说这样的表现还无可厚非,还能理直气壮的说是爱情,那么再发展下去就是彻头彻尾的拿爱情换钱了。怎么换?最干脆的就是卖淫,可惜这样实在没法再说是出卖爱情,所以,折中一点就可以成为情人和二奶。情人也许还可以不涉及金钱,但是二奶是一定要“包”的,包就是包养,就是用钱来提供对方需要的东西,换取对方的身体和爱情。所以说,包养这种事距离卖淫不过一步之遥,绝非是对爱情的买卖,只能算是金钱至上婚恋观的极端体现。法律虽然不能惩罚包二奶的行为,但是也同样不保护。所以,当新闻中的王婷理直气壮的要求对方给自己分手补偿时,她没法“公了”只能“私了”,一旦有威胁和索要的表现时,她就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不但没得到自己“应得”的补偿,反而要锒铛入狱。

那么,情侣之间该不该有“分手费”一说呢?这个话题也没有一定之规,总的来说还是不该有的,至少法律同样不保护。现实中,有不少女性认为自己在和男友相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不仅是青春、时间,感情,甚至还包括身体,所以,一旦不能结婚要分手了,她们就可能提出要“分手费”或者叫做“青春损失费”。这话看似有理,实则没有依据。作为心理咨询师,在我看来时间对于每个人都是同样宝贵的,虽然男人的青春看似没有女性青春那么宝贵,可是毕竟双方投入的时间都是同等的。至于感情,投入了也不过是因为自愿,何况假如当时对方没有相应的回报。恐怕女方也就不会继续投入了。至于身体,这正是我每次都给情侣们提醒的地方,即拒绝婚前性行为。这样的拒绝,对于双方来说都有意义,尤其是对于女方,有很好的自我保护作用。反过来说,难道对方给你分手费就能补偿你所付出的时间、感情和身体了吗?时间是买不来的,感情是买不来的,而身体如果可以买卖,那么还是卖淫,何必要把自己当初的自愿付出变成一种买卖行为?再者说,法律同样不支持所谓的“分手费”,双方如果有协议自愿还好,如果一方硬要索要的话,还得走上新闻中王婷的老路,变成敲诈勒索。

爱情如果用金钱衡量,那么带来的不仅是对爱情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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