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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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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赵利平,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28日,家住贵州省习水县隆兴镇马临居1号,身份证号码:522132196606291453,联系电话:13511881287。

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联系电话:13708512355,办公室电话:0852-2525312。

申请事项

一、20xx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

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xx年买断要求补偿)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xx年买断要求补偿)

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xx年买断要求补偿)

五、要求补偿20xx年到20xx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

六、要求补偿20xx年到20xx年养老保险金。七、要求补偿未算的两年费用(我工作十七年只算了十五年)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参加工作,于20xx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不挑不选,哪儿需要去哪儿,全粮所当时五座粮站,我在四座粮站工作过。未料到本人于20xx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xx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

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隆兴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时至今一家三口无职、无业、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生活无着落,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

此致

申请人:赵利平20xx年11月21日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1493字)

申请人:卢建雄,男,汉族,44岁,高中文化,系娄星区乐坪办

事清泉社区四组居民,住区商务局职工家属院公房。

被申请人:刘冬明,男,汉族,60岁,高中文化,住娄底市冬明肉

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企业法人代表,住市月塘街月塘小区私房。

请求事项:

1、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年度本人的月标工资,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发66个月工资。

2、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必须依法经济补偿申请人被解除前五个半月的平均工资。

3、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全省核定的统一标准,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缴三年半的退休养老金、工伤保险金和五年半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生育保险金。

4、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工伤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必须依法为申请人两次因公负伤适度经济赔偿。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我原是国企职工,因企业改制后,置换了个人身份,现为下岗失业职工,已于20xx年1月被招聘在被申请人公司,但没有试用期,更没有双方签订用工劳动合同书。申请人一进入被申请人公司,服务领导安排在机电岗位,任水电机械维修工。被申请人公司规定我每月出勤26天,轮休4天,头年每月发放我月标工资1200元,后来逐年调增工资,现申请人每月实际领取月标工资175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公司入职工作期间,共五年六个月之久,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随喊随到,又认真负责,保证了水电正常供应和水电设施及各种机械设备的保养与及时维修。使之任何时候能够处于正常状态,并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申请人在这五年半的工作过程中,先后大母指和食指分别两次因公负伤,所用住院治疗医药费达6000多元,已被申请人公司财务按规定给予了报销,可是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因公负伤进行分文经济赔偿。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内,依据党和国家的文件政策精神,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即“五险一金”,则被申请人仅仅为申请人已购买了20xx年至20xx年两年的退休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前三年与最后半年完全没有为申请人购买“五险一金”。突然间,20xx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找申请人当面谈话讲:“卢建雄,你从现在起每晚3点钟进行当班。”当即申请人我回答:“好,我每晚3点钟来做早班,那白天公司有什么事找我的话,我就不来做了,因为我做了早班还要干白班的话,吃不消。”可是被申请人又说:“你卢建雄是机修工,既然吃不消,你就立即走人吧!”就这样被申请人当即宣布解除了申请人而停止了在该企业的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反映真实,绝无虚假,以事实变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此,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七章第八十二条和《劳动法》《工伤赔偿法》之有关规定,申请人我向上级领导特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具体请求如下:1、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年度本人的月标工资,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发66个月工资。2、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必须依法经济补偿申请人被解除前五个半月的平均工资。3、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全省核定的统一标准,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缴三年半的退休养老金,工伤保险金和五年半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计划生育保险金。4、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工伤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必须依法为申请人两次因公负伤适度经济赔偿。申请人衷心恳承上级领导为民说话,为民作主,依法公正仲裁本案。以维护申请人公民之合法权益,深表真诚感激!

敬呈

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卢建雄

身份证号码:432501196909180035

手机号码:13786849924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558字)

申请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6828575-2,法定代表人:,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大同动迁商业楼67幢40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3943840-6,法定代表人:,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建管局二楼,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

码证:78563546x,地址: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0.19万元及

利息49310元(按银行利率暂计算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

2、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查询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0日,申请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形式为申请人包工包料,由申请人全垫

资,工程名称:移动基站,工程地址:上海市崇民县,上海郊区。

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共垫资48万元,该工程于年月日验收合格,并早已投入使用。但是被申请人至今仍有30.19万元未支付,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都是故意拖延时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申请事项如前,望仲裁支持诉请!

此致

上海市崇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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