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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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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申请书一: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法院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x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x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x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x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2年之内申请执行。

5、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院执行申请书二: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870字)

申请人:吴**,女,生于19xx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8

被申请人:谢***,男,生于19xx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共计人民币69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69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7月21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县岳阳镇兴安路tdt-2栋一楼住房一套,长安面包车一辆等。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申请人向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出(20xx)**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原告吴**与被告谢**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坐落于**县岳阳镇兴安路tdt-2栋一楼住房一套,安房权证字第**9号)、已由被告售出的长安面包车一辆的价款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谢**于20xx年7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坤菊7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还剩余69000元在调解书约定期限内未按照调解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20xx)**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2,四川省**县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一份

法院执行申请书三:法院强制申请执行书(538字)

申请人:张庭杰,男,汉族,19xx年1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日化公司家属院九号院2号楼3431号。

委托代理人:张长安,男,汉族,19xx年8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沣惠小区735楼28号。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xx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漳浒寨村29号。

被申请人:王工农,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强之父。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你院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审理完毕。贵院(20xx)雁民初字节005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规定:“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廷杰经济损失186252.4元,及诉讼费1808元”,共计人民币:188060.4元(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零陆拾元肆角)。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院执行申请书四: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587字)

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xx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xx款xx元及其利息xx 元(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以上共计xx元人民币。

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纠纷一案,贵院于xx年xx月xx日已作出xx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根据xx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xx款xx元及利息xx元(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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