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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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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书

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聘请方(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受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商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此,在诚信、友好、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特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负责甲方的法律事务。甲方可指派专人协助顾问律师工作。

第二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三)参与涉及甲方权利的重要经济活动,如合并、分立、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接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非诉讼活动及案件执行事宜;

(五)解答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每月参加甲方举办的专题清欠会议;每年参加甲方举办的职工培训,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题培训。

(六)办理甲方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火星委托事务进展情况的权利;

(三)负有向律师介绍本单位内外业务活动情况的义务;

(四)呈送律师阅览有关业务文件的义务;

(五)提供律师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并应积极配合工作;

(六)遇到法律事务应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并如实告知事实真相,提供情况及必要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七)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顾问费和代理费的义务。

第四条:顾问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根据实际情况,列席甲方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甲方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等。

第五条:顾问律师履行如下义务:

(一)顾问律师必须克尽职守,积极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应当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三)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甲方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四)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优先于非顾问单位担任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

(六)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六条:顾问律师每星期不得少于一次到甲方办公。甲方如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顾问律师应尽量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顾问律师如出差、开庭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到甲方处,应告知甲方原委,安排其他律师代为处理。

第七条、甲方聘请法律顾问期限为一年。

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合同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如继续聘请的,双方可提前一个月协商并重新签订合同。甲方付给乙方年法律顾问费 元;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年费的xx﹪,余款年度终末时一次性结清。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及执行事项,甲方按国家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另行签订合同。 律师办理事务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和到外地的交通费、通讯费等,实报实销,甲方及时报销和支付。

第九条、律师办理的案件,在不降底甲方案款标的额的情况下,利息、违约金等款项,自愿按 %的比例给付顾问律师,作为奖励。 乙方收取甲方的顾问费、代理费和奖励,均应按国家规定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条、顾问律师不得作甲方所属职工的代理人,参与甲方和所属职工发生的纠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还须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所属职工个人之间以及职工本身、家庭和其他纠纷,不属于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信守。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双方应真诚相待,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

乙方:法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如甲方就上述专项事务委托乙方代理,应按照乙方单位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另行收取案件委托费用。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单位指派作为甲方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单位指派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法律顾问费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人员的;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违反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者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5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法律顾问合同

鉴于:

1.甲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乙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因此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4.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9.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10.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11.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2.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第二条 乙方委派xx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xx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7.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资深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务,无义务为甲方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10.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顾问费及支付

乙方按照《xxxxxx》、《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xx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师顾问费用。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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