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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行回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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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行回避申请书一:案件法官回避申请书

法官自行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鹿路生

被申请人:过元申法官

关于鹿路生诉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来以为原一审的错误判决被发回重审,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应该很慎重,绝对要自觉的公平公正中立的来审理这个案件,原来我错了,防不胜防,我再次被以同样的方式愚弄。申请回避也是过元申法官让我申请他回避的,之所以没有申请,是因为即使过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错误,但他的每个错误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沟通,使我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尽管一次次的异议并没有被明确采纳。但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竟然八个月没有就案情和我沟通过一句话,使我枉费心思递给他接近30封沟通书信。现在之所以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是因为过元申法官拒绝与我沟通,而之前的一些行为会影响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和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过元申法官重审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有原一审合议庭成员孙利明,当然后来改正了,我也原谅了;但我仍无法排除这是故意行为。

2、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用“证据交换”代替“开庭”,故意制造错误判决;重审中过元申法官又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无非是千方百计的回避质证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在此次违法开庭中以“你现在能说的清楚的”来喝止我质证被告的谎言,必定是一个错案的开始。

3、被告一直恶意删除韵达网站上的相关证据,本人特意申请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换双方2009年网站证据,否则之后证据将在网站中自动消失。申请被采纳,同时申请也被变相利用。不但不是证据交换,反而又是一次正式开庭,并没有质证我申请要质证的证据。本次开庭出现如下不公事实:首先,过元申在我提醒的情况下剥夺我陈述案情的权利;被告抗辩的谎言再次被过法官以“你能说的清楚的”阻止我继续质证;我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多次被过元申法官抢答,且最终喝止我继续提问,这种审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单方面明确告诉我拒绝审理书面合同之前的实际承包期间双方认可的债权债务;当然我对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递出相反意见书,从后来的谈话推理应该是拒绝采纳,我坚信这绝对是错误的!

4、2012年3月5日的谈话彻底揭开了过元申欲枉法判决之路,完全是拒绝审理和质证被告的虚假证据,不尊重原告的客观事实证据,强制性的相信谎言,完全不顾“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质证”等当事人举证须知原则。请问过元申法官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拒绝审理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一定强迫我去被告处找人证来证明我的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必输!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以下是过法官说过的话,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元申法官说过“原一审法官那怎么都没认定的,我们的思维都是一样的”;“实话给你说,光凭这一个东西肯定改不了”;“他(韵达公司)现在认为,其他的都没有,他现在就是在抗辩,他不用提供什么证据”;“他应该出具我会跟他说,但是拒不提供没有法律后果的,我给你说清楚的”;“那人家都有问题,那我也有问题。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问题呢?你怎么不考虑考虑?”;“你其实是想说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说的是真话,但是我不能在判决书上写,我相信你说的是真话,我就认定这个情况。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输,我也要给你说清楚。就是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条,都让出具明细,不出具明细就不认,那没有办法审理案件了”;“他当然不承认了,承认就是坏人了。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你别老是那个,我给你说,世上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但是证明不了,有一种不是事实,但是证明的了。你说法院怎么做”。“我给你说,案件没有细看,但是我知道这里面有2个问题,定完区域我们再定那些有瑕疵的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如果瑕疵没问题,他给你解除合同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问题,一样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综上,为了使本案能够公平公正中立的审理和判决,还给本人迟来的公正,特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鹿路生

2012年3月26日

法官自行回避申请书二:法官回避申请书(1609字)

××市××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王志华诉王静名誉侵权一案,审判员中有陈昭新,陈是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独任审判员,本案原告王志华起诉的内容涉及抚养费一案,王提供的证据里亦有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判决书(20xx)历民初字第1080号。王静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和现存在的实际费用(含高中时的学费等)向王志华提起民事诉讼。

面对有证据证明的、王志华认可的至少于20xx年11月3日王志华分居,并在此前将家中的存款取走(包栝原告母亲的工资),王志华始终都有抚养能力,王志华分居后因王志华不再承担16岁王静的抚养费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及其单位,及王志华主动向历下区法院提交的在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和其单位后的20xx年1月9日、20xx年1月31日被告才分两次给付王静未成年时的抚养费600元和20xx年8月23日被告给付王静大一的学费等5000元的收据,以“证明在被告未成年和已成年接受高等教育期间,被告(指王志华)向原告支付学习和部分生活费用的事实。(见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王志华给付原告的600元抚养费显然不够王志华依法应当承担的王静20xx年11月初至20xx年7月王静未成年期间和高中教育的生活费和高中时的教育费。据此确凿证据,历下区法院至少理应依法判令王志华给付王静未成年时和高中时未给付的上述抚育费。

但是,历下区法院却视事实于不顾,违法判定“原告(指王静)不能举证证明未成年期间对被告所享有的抚养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该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子女在未成年期间其父母没有尽到或者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其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之后也无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追索抚养费。(见判决书)”王静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此判决还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法律规定。”的规定。陈法官连依其职责应当知道、应当认定的最基本的法定的诉讼时效都认定为没有了,陈显然是在故意枉法判决,故意夺剥王静的诉讼权利,错误的使尚在校就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王静依法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要承担诉讼费用。依此事实,原告认为陈昭新显然与王志华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厉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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