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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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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职责
职责一:城管局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有关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等级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园林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市区建成区内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绿地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和规划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单位、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检疫工作;承担城市古树木管理保护职责;负责建成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和园林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城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负责城市垃圾和渣土的收集、清运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审批和执收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筑物、沿街标志、灯光容貌的监督管理和道路照明的协调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市标、路标、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九依法受理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城管局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镇市容市貌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和相关公用事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新惠城区的市容、绿化、环境卫生和相关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开展城镇市容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事业方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广场、道路、停车场、园林绿地、环卫设施、健身娱乐等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4、负责新惠城区建筑工地的外部环境管理和建筑施工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各类占道施工、占道经营摊点、各类户外广告、标识牌等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6、负责新惠镇内公共汽车、人力三轮车的准入和管理。

7、负责载重车、畜力车街道准行及机动车、畜力车的停放管理。

8、负责新惠城区城市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三个方面的执法监察、行使相应处罚权;城管派出所执行公安、交通和工商等部门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9、负责新惠城区主干道、广场、部分小巷等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新惠城区各生活垃圾点的清运工作;负责新惠城区公厕的建设、管理及清掏保洁工作。

10、负责新惠城区内园林绿化作业及管护工作;督导驻镇各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


职责三:城管局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和城市供水排水、城市节约用水及城市燃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研究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业务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对县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业务工作实施指导。

三研究拟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划和年度工作。

四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管理城市计划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监督。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拟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及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遵义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七拟定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综合执法试点区县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八行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九行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受理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对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行为作出改正或直接查处。

十四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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